为加强学院学生公寓财产管理,保证学生公寓财物的安全与完整,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爱惜国家财产的优良品质,确保学生公寓各项设施的正常使用,特制定学生公寓财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爱护房屋、家具等公物,学生宿舍设施采取建卡登记制度,学生毕业或因其他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宿舍管理员对其宿舍内的设施进行查验,设施完好无损或有损赔偿后,宿舍管理员签署验收单,学生凭验收单到后勤处办理离校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只有学生在后勤处办理好财产清理手续后方可发放学生报到证、毕业证。
第二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须填写财产确认表并签名。学生调换宿舍或退宿时,由宿舍管理员查验宿舍财产使用情况后,才能办理调房或退宿手续。
第三条 学生在住宿过程中发生财物损坏的,应到宿舍管理员处报修,属缴费维修的应先缴费或承诺自费,由后勤处安排维修。财产如有人为损坏,由当事人赔偿。严重人为损坏财产的,按物品价格收费维修或更换后,由学生处全校通报批评,并处以损失财产等值罚款。
第四条 学生宿舍楼按住人标准统一配备家具和电器,学生不得改装、拆卸、挪动家具和电器。学生在布置寝室时,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墨、胶水等破坏家具和墙面整洁。
第五条 学生不得将房间内家具搬出宿舍外或在宿舍之间调换,不得将统一配备外的家具搬入宿舍楼。
第六条 学生宿舍钥匙在学生入住时由后勤处统一配备。学生丢失钥匙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告并按质量要求自配钥匙,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
第七条 学生宿舍水电土木维修按社会化管理对学生人为损坏实行收费维修,学生入住宿舍前查验宿舍内的家具、设施,从入住之日 15 日内学生对室内家具、设施有质量和破损问题可向宿舍管理员提出登记或免费维修要求。
第八条 学生有破坏土木水电设施设备或偷水偷电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后勤处2018 年8月